文章摘要:當生活被房貸、車貸、信貸、卡債等各式各樣的債務纏身,超出每個月薪資能負荷的範圍了,減輕債務的方式主要有債務整合跟債務協商,很多人不清楚這兩種方式的差別,究竟哪個才適合?該如何申請?本文聚焦於債務協商,協商目的是溝通出一個彼此都能接受也合理的還款計畫,整理完整的債務協商攻略,區分債務協商的詳細種類,讓你一篇看懂債務協商、個別協商及前置協商的差別。
➤ 債務整合(整合負債)/債務協商怎麼選?
原則上,負債比在22倍以內(DBR 22倍,DBR = Debt Burden Ratio)建議進行債務整合,如果負債比在22倍以上建議債務協商。個人負債比是指「無擔保債務餘額」與「平均月收入」的比例,計算方式是:個人負債比 =(無擔保債務餘額 ÷ 平均月收入)x 100%
這是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的規定,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
➤ 什麼是債務協商?
「債務協商」是提供債務人(欠款人)向所有債權金融機構一次性解決債務(如信貸、車貸或卡債等債務)的機制。當欠款人感到身上的債務越積越多、開始入不敷出,卻又無法透過債務整合來解決債務問題時,就可以先跟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協商的第一步:前置協商,爭取降低月付金跟利率或者延長還款期限。進行方法是債權人會依據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共同協商出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方式,幫助債務人減輕負擔後,能一步步清償債務,以解決債務問題。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協商共分成兩個階段:
1. 前置協商程序或債務清理調解
2. 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
補充: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自97年4月11日起施行,迄今已歷數次修正,旨在協助經濟弱勢、被債務纏身的民眾重生,並兼顧債權人的權益。
➤ 個別協商、前置協商、債務協商的差別?債務協商的五種方案
債務協商其實是一個通稱,主要分為個別協商、前置協商和債務協商,其中個別協商跟前置協商又細分為5個方案,以下詳細說明:
一. 前置協商:
欠款人主動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欠最多錢的銀行)申請協商,前置協商只能針對積欠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的債務,不包含民間債務或資產管理公司。若有金融機構以外的債務,請向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
二. 個別協商:
欠款人主動向單一銀行協商債務,以爭取調降月付金跟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
方案1:前置協商
一般而言,「前置協商」會是債務協商的第一個進行步驟,也就是欠款人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欠最多錢的銀行)申請協商,最大債權銀行會代表出面召集所有欠款人的債權銀行,一起協商還款的月付金、利率、期數,擬定還款方案來解決債務問題,未來收款和撥付也統一由該銀行處理。利率最低可到0%、還款期限最多15年。
補充:如何得知最大債權銀行?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https://www.jcic.org.tw/main_ch/download.aspx),該清冊內有標示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名稱。
方案2:變更協商
當欠款人於債務協商中的前置協商正常履約一年以上,但對於部分債務無法順利繳款(可能是因為金額過於龐大或是突發其他困難),可以再次提出申請變更協商,銀行會依欠款人現況評估可以償還的金額,再次擬定新的還款方案。
方案3:個別協商
在前置協商大部分的情況下,銀行絕大多數都拿出債務協商的慣例來跟欠款人談,也就是180期零利率的還款方案,如果欠款人有其他考量,其實不一定要接受,可以向各個債權銀行提出個別協商申請,而依照金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規定,銀行不得拒絕客戶的協商申請。個別協商的好處在於,有些態度比較開放的銀行可能願意給欠款人一次優惠清償方案(減免本金),主動降低欠款人的負擔,但前提是欠款人要有這筆錢,才能選擇一次優惠清償方案;不過還是要注意有些銀行可能針對個別協商訂出一些規範,例如:還款年限最高為剩餘還款年限的2倍(最多不得超過13年)以及利率不能低於原本的利率…等。
方案4:一致性個別協商
如果前置協商後依然無法如期還款,即所謂「毀諾」,除了可以再跟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也可以申辦一致性個別協商,也就是欠款人再一次跟最大債權銀行共同協商擬定還款方案,要注意一致性個別協商會加計很多利息,另外,一致性個別協商的申請次數和前置協商同樣僅限一次。
方案5:二階段協商
當債務金額過於龐大,導致欠款人無法償還,又與債權銀行無法順利協商出合理的月付金時,欠款人可以選擇債務協商中的二階段協商方案,意即前六年的月付金約為5,000元,六年後再跟債權銀行進行一次協商。
三. 債務協商:
當欠款人已經連續幾個月沒還款,銀行進行催收的同時,也會詢問欠款人是否要協商新的還款方案,債務協商跟前置協商及個別協商的差別在於是由銀行主動找欠款人協商。
上述所有債務協商的流程時間都不太一定,主要是依最大債權銀行審核的進度而定,任何債務協商方案通常在三個月左右就會有協商結果。建議當債務人一意識到還款有困難時,應立即主動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不要遲繳、拖到銀行找上門協商,因為只要一有遲繳記錄,信用報告中就會留下逾期還款記錄,不但會影響到債務人的信用評分,協商過程中也較難爭取到理想的還款方案。
補充資訊: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
政府於協助債務人解決經濟生活問題,繼97年4月11日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後,為協助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低收入戶、重大傷病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近6 個月內非自願性失業達3 個月以上且目前仍處於失業狀態者、名下資產不得大於銀行總負債),自100年10月1日起再推行「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讓債務人先安定生活後,再與金融機構協議符合其還款能力之清償方案。債務人在聲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本金及應繳款項償還期限展延六個月前,應提出本方案專用之債權人清冊,並以書面向無擔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為利民眾製作並提出其債權人清冊與債權金融機構等進行債務協商,聯徵中心自100年9月1日起提供民眾申請查詢「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專用債權人清冊」。
➤ 債務協商有哪些優點?
1. 債權統一(統一還款給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並成立後,會由最大債權銀行出面為債務人統整在各大金融機構的債務,再由該銀行撥付款項給其他債權銀行,如此一來債務人就不用分別還款,只要繳交款項給的最大債權銀行,統一繳款日,達到債務整合的目的。
2. 減輕還款壓力:透過債務協商訂出債務人可接受的金額,便能無壓力地還款至清償,可以有效減少每個月的還款金額。舉例試算:莊小姐本金加利息共負債85萬元,協商後64期、利率6%,每月還款金額10,000元,省下21萬的利息。
3. 調降貸款利率:透過債務協商可以降低債務人的利息支出,因為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銀行公會)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清償方案的利率以不高於原債權平均利率為原則,甚至利率最低可以到0%,等於只須償還本金。
4. 延長還款年限:申請債務協商後,銀行會依據債務人的還款能力來商討出還款期限,年限最長可以到15年(期數180期)。
5. 停止被銀行催收:申請債務協商後,最大債權銀行收齊文件後3個營業日內就會停止催收。
6. 避免強制執行:申請債務協商後,停止強制扣薪、拍賣財產、凍結帳戶等強制執行程序。
➤ 債務協商有哪些缺點?
1. 銀行往來遭拒:申請前置協商、最大債權銀行受理後,金融機構就會強制停用申請人的信用卡及現金卡,同時會停止核准新申辦的信用卡,也無法向銀行申請任何貸款。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未來債務已清償完畢,仍可能會因為聯徵報告上有註記,而無法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
2. 聯徵中心註記:一旦進入債務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上就會有不良信用紀錄,最壞的情況是,即使未來債務已清償完畢,仍可能會因為聯徵報告上有註記,造成銀行貸款無法過件。
協商相關註記補充:
債務協商註記揭露期限
一、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註記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及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之協議書內容,(一)前置協商不成立:「結案日」 起加6個月。(二)前置協商成立: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三)毀諾未清償:自毀諾日起加3年。(四)毀諾後清償:全部債務清償日起加1年,但不超過毀諾日起加3年。
二、個別協商註記
(一)個別協商成立者: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二)個別協商毀諾/終止者:自毀諾/終止日起加3年,惟不超過個別協商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三)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該筆債務者:自該筆債務清償日加1年,惟不超過該筆債務毀諾日加3年。
三、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金融機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1第1項之法定授權規定,准許金融機構以「本人」名義代理當事人查詢其本人之信用報告(民法第103條、個資法第3條第1款及10條參照)。其查詢依據有別於以「非本人」名義、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當事人之信用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2款參照),故聯徵中心所提供當事人本人查詢之信用報告資料範圍,係包括聯徵中心尚未自資料庫中刪除、但並未揭露予銀行為授信條件審查利用目的之過時資料,以利債務人檢視釐清並製作符合其債務關係實際情況之債權人清冊。
更生/清算註記:自破產宣告日或裁定清算開始日起,揭露10年。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
以上資訊擷取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債務協商的條件、流程、利率?
1. 前置協商的申辦條件
a. 積欠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債務,且按期還款有困難
b. 之前沒有前置協商過,或者之前協商未成立(自退件日起屆滿6個月後始可再申請前置協商,除申請資格或文件不符者不在此限)
c. 沒參加過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的債務協商,或當時參與但協商未成立者
d. 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的自然人
2. 申請前置協商的文件資料
備齊以下文件後,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a.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 前置協商申請書
c. 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d. 債權人清冊正本
e.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個月內之資料
f. 民間債權人清冊:向債務人自行填寫非金融機構債務(含民間債務)或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未揭露之金融債務
g. 國稅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
h. 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i.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
j. 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金融機構申請)
上述文件資料下載請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查詢專區
3. 前置協商的申請流程
a. 自行下載前置協商申請書及債權人清冊並填寫完後,以書面方式向最大債權銀行(總行或分行皆可)提出協商申請。
b. 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協商申請後,會先調查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將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再召開債務協商會議,針對申請人所提出的還款計畫、還款能力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協商期間,至少需面談一次,並詳實記錄面談時間及洽談內容過程(若債務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親自參加面談者,協商過程才可改為通訊辦理),此流程大約耗時一個月。
c. 若債務人及債權人對協商出的債務清償方案沒有異議,前置協商就成立,自下個月10號開始,申請人就必須依照協商約定的方式還款。
4. 前置協商的還款期限及利率
前置協商的利率是依據申請人的個人條件而定,不過銀行公會為加速銀行審核效率,根據償還年限訂出利率區間作參考:
還款期限 | 適用利率 |
1~5年 | 5% |
5~8年 | 3%~5% |
8~10年 | 3% |
10~15年 | 免利息 |
➤ 怎麼選擇債務協商的管道?
1. 銀行協商或法院調解
債務協商的前置程序包含銀行協商(前置協商)和法院調解,前者只能針對金融機構的債務進行協商處理,後者則是所有的債務類型皆可聲請調解。
2. 委託律師
儘管可以委託律師作代理人參與債務協商,但建議申請人最好還是親自出席,一方面較能展現出誠意,也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有助於協商成立。
3. 代辦公司
建議不要找代辦公司,透過代辦公司或債務整合公司申請協商並不會獲得更好的條件,還要付高額的手續費。而且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接受本人親自申請辦理,如果真的需要委託代理人參與協商,建議委任專業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免受騙。
如果對於銀行的債務協商有任何疑問,建議可以自行撥打電話至各銀行協商專線作,或至銀行公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區及金管會銀行局的消費金融債務專區作查詢,也可向司法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提醒各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於官網特別聲明:
1. 本會並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協助辦理法律扶助,且向本會申請是不收取任何費用,審查通過後,本會將指派律師協助,您無須負擔律師費,請眾注意代辦公司招攬話術,有時需繳交高額代辦費。
2. 切勿被「中華民國扶助協會」、「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等名稱與本會類似之組織會混淆,該等組織與本會沒有任何關聯!
某些組織取名與本會名稱高度相似,且於網路以「法扶」、「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關鍵字搜尋時,會出現「中華民國扶助協會」、「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政府專責扶助機構」等廣告連結,實際上這些都不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本會無任何關聯!切勿被混淆!
若該等組織欲向您收取任何費用時,請務必深思熟慮是否符合切身需求。
有任何問題,可打電話向本會求證。電話:(手機加02) 市話412-8518轉3
➤ 如果債務協商失敗,還有其他的方法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必須先申請前置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已經過債務協商程序但未成立,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1. 更生程序
債務人需要先提供一份債務清償計畫,法院會先請債權人表示意見,如果更生方案未獲多數同意,法院會依據債務人所提供的資料來決定每期的還款金額,持續還款6年後(如有自用住宅得延長至8年),即可免除欠款人剩下的債務(即免責)。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不得超過1,200萬元(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需提出為期6年且至少每3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更生方案不一定要債權人過半同意,只要法院認為已有盡力清償即可。
2. 清算程序
法院會將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全部變現,並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的債權人,清算完後再根據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生活情形,裁定是否可將債務人剩餘的債務一筆勾銷(即免責),若法院裁定不免責,債務人仍需償還剩餘的債務。清算程序開始後,有多達121項的工作限制(如金融從業人員、建築師、保險業務員等),也會限制出境和居住地。此外,法院也可以針對債務人的生活支出加以限制(禁奢)。清算程序終結後,待再等法院書面決定,是否能獲得債務免責。
➤ 債務協商其他常見問答
Q. 債務協商後,還款仍舊有困難該怎麼辦?
A. 如果已參與「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且協商成立後,因某些因素導致收入減少、出現還款困難時,可以再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前提是原協商方案已正常履約1年(含)以上且尚未毀諾。若是低收入戶、重大傷病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及重大天然災害的災民,申請變更還款方案則不受須履約滿1年的限制。
Q. 協商毀諾的後果是什麼?
A. 協商毀諾的後果很嚴重,銀行會對債務人進行「強制扣薪」,從債務人每個月的薪水中扣留三分之一作為償債之用,更嚴重的還會扣押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此外,銀行認定債務人沒有還款誠意、也沒有信用,未來就算還清債務,也難以再向銀行申辦貸款。
Q. 協商毀諾後還可以再次協商嗎?
A. 如果已參與「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並成立者,雖然未依約定還款(也就是協商毀諾),但仍有還款意願及還款能力者,還可以再次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但只能申請一次。
Q. 我名下的房屋貸款也可以申請前置協商嗎?
A. 可以,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1. 自用住宅係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若有二棟以上住宅只能擇一。
2. 自用住宅借款係指債務人為購買或建造自用住宅(包括取得住宅基地),以住宅設定抵押向金融機構借貸,且約定分期償還之借款。申請前置協商時,自用住宅借款若有逾期不可超過2期。 須依原借款契約條件繼續分期償還。
3. 逾期未繳付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須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4. 逾期未繳付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息。
Q. 如果申請協商,銀行會停止催收嗎?
A. 會。最大債權銀行會在收到債務協商申請後,於3個營業日內停止催收(僅限無擔保債權)。
Q. 申請前置協商後,多久才會知道結果?
A.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第二天開始算起,債權銀行應於25~30日內開始協商,並於開始協商的第二天開始算起,45~90日內完成協商作業。
Q. 我已經提出協商請求,但銀行都不跟我協商該怎麼辦?
A.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銀行有義務受理前置協商的申請,若協商開始已超過90天,債務人與銀行仍無法就債務清償方案取得共識的話,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 已參加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還可以再申請前置協商嗎?
A. 不可以。若有還款困難,建議債務人可以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若已毀諾,請盡速與往來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或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Q. 如果聲請更生或清算,會對我的生活有影響嗎?
A. 會。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可能會針對債務人有以下限制:多達121項職務不得充任或撤銷執照。此外,一般企業若得知應徵者或任職中之職員有更生或清算紀錄,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後,該案件將公告於法院、資訊網路或公報、新聞紙,恐對債務人聲譽造成負面影響。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得限制債務人生活之程度,例如奢華行為或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關或無必要之消費。聲請清算後非經法院許可,債務人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聲請清算後,配偶的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賸餘餘額之「半數」,即要列入清算財產,分配給債權人。
以上就是關於債務協商的說明,提醒各位,債務如同疾病,務必及早面對處理,才不會讓問題越拖越嚴重。
最後還是要強調一個重要觀念:能先做債務整合就不要做債務協商,關於債務整合的說明可以參考我們整理的另一篇文章:債務整合、債務協商差別是什麼?優劣分析、流程說明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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